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(2021年修订版)

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

(2021年修订版)

 

 

 

 

第一章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“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会(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)”。

 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校友与南京农业大学,校友会与国外校友会,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。继承和发扬南京农业大学的优良传统,共同为南京农业大学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。

 
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

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,本会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 

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内。

 

 

 

 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 

 
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 

(一)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,调动广大校友的积极性,为南京农业大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。

 

(二)向国内外校友介绍南京农业大学及本会的活动情况,沟通信息、加强联系,特别是加强与海外、台湾及港澳地区校友的联系。促进国内外学术、文化交流,科技合作及友好往来。

 

(三)欢迎国内外校友回南京农业大学参观、访问、讲学。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联络接待工作。

 

(四)与国内外各校友会和校友保持联系,报道各地校友动态。

 

 

 

 

第三章会员

 
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 
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 

(二)本人为南京农业大学校友。

 
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南京农业大学校友:

 

1、南京农业大学[包括她的前身原金陵大学农学院、中央大学农学院,浙江大学农学院部分系科、南京农学院及农机分院、南京农业机械化学校、宜兴分院、江浦半工半读班、江苏农学院(1972-1978年)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。

 

2、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分院、中央农机化管理干部分院的历届学员及成人教育(含夜大、函授、专业证书班、培训班等)的毕(结)业学生、学员。

 

3、在南京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。

 

4、凡虽非南京农业大学校友,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农业大学关系密切,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,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,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,提交常务理事会备案,可授予南京农业大学名誉校友称谓,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。

 

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 

(二)单位组成人员为南京农业大学校友。

 
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
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 
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 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

(五)退会自由。

 
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 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,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 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 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 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 
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,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;

 

(七)维护南京农业大学及本会声誉,联络国内外校友,尤其是鼓励海外、台湾和港澳地区校友返校参观访问,开展学术人才交流、科技开发合作,支持促进南京农业大学事业发展。

 

第十五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
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 

第四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

 

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 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

(二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 
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
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

 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 

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8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等额选举票数不低于总票数1/2;差额选举不低于1/3;

 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理事会

 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。

 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 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

(三)热心校友事业,具有奉献精神。

 

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 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;

 

(三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 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 

(五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 
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

(七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

(八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
 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

(十)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,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;

 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 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

第二十六条

 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 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%。

 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
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8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常务理事会

 
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 
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 

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

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(理事长)或者8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四节负责人

 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 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

(五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 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

第三十六条 会长(理事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(理事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 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

 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 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 

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 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;

 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 

(六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   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节监事

 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 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
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 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 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 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 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 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(六)决定其他应有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 

 

 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四十二条 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          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  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 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

 

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
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

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 

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

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 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

 

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附则

 

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6日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

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 
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